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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敏捷国际供应链
深圳市敏捷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代理报关报检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流方案设计、装卸服务;仓储服务;普通货运;货物运输(集装箱);平板电脑、手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等的检测及维修业务。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1、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立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3、型保税仓库:保税仓库中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种类商品的仓库。

保税仓库办理程序: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保税仓库提交的文件:
1、《保税仓库申请书》、《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银行复印件;
5、消防合格复印件;
6、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复印件;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8、仓库管理制度(办法);
9、申请向国际航行船舶、、国际远洋渔船提供免税燃油服务的,还须提供《对外供油经营许可证》;
10、其他相关材料。

保税仓库实施依据
1、《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共和国海关实施<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33号)
4、《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
5、2004年第14号关于执行《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6、《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7号)
7、《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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