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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的供进口货物储存而不受关税法和进口管制条例管理的仓库。储存于保税仓库内的进口货物经批准可在仓库内进行改装、分级、抽样、混合和再加工等,这些货物如再出口则免缴关税,如进入国内市场则须缴关税。各国对保税仓库货物的堆存期限均有明确规定。设立保税仓库除为贸易商提供便利外,还可促进转口贸易。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并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的区域;
2、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方可投入运营。

保税仓库实施依据
1、《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共和国海关实施<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117号)
3、《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133号)
4、《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105号)
5、2004年14号关于执行《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6、《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7号)
7、《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在深圳出口加工区、深圳福田保税区,盐田港保税物流园、机场物流园、文锦渡、皇岗、罗湖、深圳湾等开展仓储、物流、报关等业务;公司团队骨干均为长期从事保税物流管理,进出口贸易,代理进出口经营及关务协调等业内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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