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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办理程序: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方可投入运营。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并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税仓库实施依据
1、《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共和国海关实施<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117号)
3、《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133号)
4、《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105号)
5、2004年14号关于执行《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6、《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7号)
7、《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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